原文链接:点击查看源文件政策解读链接:点击查看政策解读图文解读链接:点击查看图文解读视频解读解读链接:点击查看视频解读文件依据链接: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综[2015]39号)第十一条规定:“因大量蒸发、蒸腾浩成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设备的,经县级以上地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认定并公示后,按缴纳义务人实际排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经龙泉伟明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提出申请,我局联合市生态环境局、供排水公司、龙渊街道等相关部门到现场进行复核,龙泉伟明环保能源有限公司(静脉产业项目)属于因大量蒸发、蒸腾造成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的企业,且排水口已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设备,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自2023年9月1日起,对龙泉伟明环保能源有限公司(静脉产业项目)按照实际排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公示期:2023年8月2日至2023年8月8日,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向我局反映,监督电话:0578-7761922龙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8月1日机构负责人:机构地址:联系方式:办公时间:公开电话:邮编:传真:邮箱地址:附件: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