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县财政按照建筑企业纳税额地方留存部分的10%进行奖励;对年度纳税额达到1亿元的建筑企业,由县财政奖励500万元;对年度纳税额达到5000万元的建筑企业,由县财政奖励200万元;对年度纳税额达到3000万元的建筑企业,由县财政奖励100万元;对年度纳税额达到2000万元的建筑企业,对新注册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且首年度纳税额达到100万元的建筑企业,新注册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且首年度纳税额达到50万元的建筑企业,鼓励县外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资质建筑企业迁入我县,凡迁入我县的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年度纳税额达到5000万元的建筑企业,一次性奖励企业发展资金500万元;凡迁入我县的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年度纳税额达到1000万元的建筑企业,一次性奖励企业发展资金100万元;凡迁入我县的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年度纳税额达到500万元的建筑企业,一次性奖励企业发展资金30万元;凡迁入我县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年度纳税额达到200万元的建筑企业,奖励经县住建局上报县建筑业发展服务领导小组批准,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1、加大金融服务支持力度,对在项目招标、经营活动中资金确有困难的县建筑业企业,(三)加强建筑行业管理与服务1、制定发展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