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出台重大政策、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以及《海丰县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方案》(海财〔2020〕78号)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海丰县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海财〔2020〕78号)等有关规定,是指县级相关部门(单位)或县财政局依据国家和省市县相关政策、发展规划等内容,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拟新出台且需县级财政资金安排的重大政策和项目,由县级相关部门(单位)对本部门(单位)职能范围内拟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根据事前绩效评估意见完善政策制定和预算编制,(二)财政部门负责对新出台重大政策和项目预算以及事前绩效评估报告进行审核,第二章事前绩效评估对象、内容和方法第七条县级部门事前绩效评估对象,(二)比较法是指通过对绩效目标与预期实施效果、历史与当期情况、不同部门与地区同类政策和项目安排的比较,(三)因素分析法是指通过综合分析影响政策和项目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因素,第十八条部门(单位)应对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第二十条新出台重大政策和项目未提供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的,第二十一条事前绩效评估审核发现有以下情况的不予立项:立项必要性不充分的政策项目,要求部门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调整完善:绩效目标不明确、不合理,第二十三条对实施事前绩效评估的重大政策和项目按规定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