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黑龙江省财政厅黑交规〔2023〕7号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物流降本提质增效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建设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地)、县(市)交通运输局、财政局:为规范和加强黑龙江省物流降本提质增效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建设省级补助资金管理,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制定了《黑龙江省物流降本提质增效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建设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黑龙江省财政厅2023年7月28日黑龙江省物流降本提质增效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建设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黑龙江省物流降本提质增效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建设省级补助资金管理,第四条省级补助资金由各级交通、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管理,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组织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建设项目的申报审核工作,省财政厅负责会同省交通运输厅编制省级补助资金年度预算,督促指导省交通运输厅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市(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建设项目审核、上报工作,市(地)、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建设项目全过程绩效管理和绩效评价等工作,督促指导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省级补助资金绩效管理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省级补助资金,第五章绩效和监督第十三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规定对省级补助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本地区省级补助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等工作,省交通运输厅和省财政厅根据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和年度重点工作通知要求等,按职责分工对省级补助资金实施预算绩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