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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非法集资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的通知

源城区人民政府 | 2022-03-18
非法集资行政案件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以下简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对符合《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规定的涉嫌非法集资行为予以立案并组织调查处置的案件(以下简称案件),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对于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行政调查认定,第十三条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决定立案调查的案件,第二十四条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可以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一)不存在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第三十条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组织调查后,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办案机构应当将案件材料、行政处罚建议及法制审核意见报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办案机构应当将案件材料、行政处理建议、法制审核意见报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查决定,第四十一条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在书面告知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后,第四十四条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等决定时,第四十五条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六章送达第四十七条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第四十八条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送达执法文书,第五十条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对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作出罚款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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