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基金持续健康运行,促进基金持续健康运行,(六)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投资基金运行情况,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七)按照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完成其他工作,其中,以及市委、市政府批准投资的重点项目,第十一条按照本办法成立的各类参股基金运行均应遵循行业监管部门、中国基金业协会有关规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七)国家政策明令禁止的领域和行业,第二十六条投资基金运作应主动接受监管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对于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违法违规问题按照有关程序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建立健全内部、外部监督检查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