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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培育新时代建筑企业自有工人进一步加大试点企业及自有工人激励力度的通知

重庆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2023-07-27
(相关专业承包资质详见附件1)(二)试点企业自有工人人数在试点第一年(2023年12月31日前)达到《自有工人配备数量》对应标准总人数的25%以上,(三)企业自有工人在实名制管理系统从业记录累计达到12月以上(含12月),二、进一步明确自有工人认定范围按照实名制管理系统记录的从业人员社保证明、培训记录和从业记录等信息数据对试点企业和试点项目的自有工人进行认定,在试点第二年(2024年12月31日前)应达到《自有工人配备数量》对应最低标准总人数70%以上,新申请加入试点的企业自有工人人数在申报前应达到《自有工人配备数量》对应最低配备标准的25%,是指在该项目施工现场作业且在实名制管理系统累计考勤10日以上的企业自有工人,其认定范围如下:1、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在该项目上的自有工人及自有专业作业企业的自有工人(企业自有专业作业企业的认定仍按《关于开展建筑施工专业作业企业备案试点工作的通知》(渝建管〔2022〕203号)规定执行),则应以实名制管理系统3个月记录数据为依据、以每天进场考勤打卡总人数为基础,施工现场总人数按3个月以来每天在该项目上的全部从业人员总人次来确定,三、进一步强化施工现场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一)从业人员实名认证及证书关联全面实行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筑企业应在重庆市住房城乡建委实名制管理平台(http://jsgl.zfcxjw.cq.gov.cn:9098/SmartSiteQY/frame/pages/login/memlogin)完成从业人员实名认证后,(市建设岗培中心联系电话:86559355)(二)企业自有工人申报及附属功能建筑施工企业或专业作业企业登录重庆市住房城乡建委实名制管理系统,建筑施工企业或专业作业企业可登录实名制平台查看已申报的自有工人相关情况,(三)自有工人从业记录完成申报的自有工人应在工程项目作业时,在试点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项目上自有工人数量应分别达到施工现场总人数的10%、25%、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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