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为了保持市内中心城区城市管线、店招店牌、建(构)筑物、道路和桥梁、公共设施与公共卫生、居住小区等有关市容市貌处所和设施整洁完好所进行的管理活动,第三条城市管线、店招店牌、建(构)筑物、道路和桥梁、公共设施与公共卫生、居住小区等有关市容市貌的建设与管理,禁止在建(构)筑物顶部设置店招店牌广告和单字体招牌,第四章建(构)筑物第十六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应根据城市规划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和建造,建(构)筑物应保持外形完好、整洁、美观,第二十一条临街建(构)筑物及设施外立面应保持整洁完好,经批准设置的临时停车场(点)应规范管理,各类公共健身、休闲设施应保持完好、清洁、卫生,各公共场所应合理设置无障碍设施,第四十条垃圾收集容器、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应保持清洁,各有关责任单位按有关规范、标准设置环境卫生设施,第四十八条小区内建(构)筑物防盗门窗、遮阳、雨篷、空调外机等应规范设置,建(构)筑物外墙、建筑小品应保持完好、整洁、美观,第四十九条小区内公共设施应规范设置,第五十四条小区内的各种导向牌、标志牌和示意图等应保持完好、整洁、美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