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中央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企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法律纠纷案件是指中央企业及其所属单位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境内外诉讼、仲裁等(以下简称案件),第四条中央企业应当持续加强案件管理,第五条国务院国资委负责指导中央企业案件管理工作,第七条中央企业总法律顾问牵头案件管理工作,第八条中央企业法务管理部门负责拟订案件管理制度,第十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案件管理人才选拔培养机制,第三章管理机制第十一条中央企业应当结合实际健全案件管理相关制度,第十六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案件预警机制,第十九条中央企业应当将案件管理情况作为法治建设重要内容,第四章重大案件管理第二十二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重大案件管理制度,第五章中介机构管理第二十九条中央企业应当完善法律服务中介机构管理制度,第三十一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法律服务中介机构评价机制,第六章奖惩第三十三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案件管理激励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