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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平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023-07-25
第十条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第四章基本养老保险享受条件第十八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退休、退职政策,第二十条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后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条件为:男年满60周岁,各企业和从事养老保险业务的授权经办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职工档案管理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凡建立个人账户后参加工作(含1986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原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地方统筹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2006年1月1日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月基础养老金=(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全部缴费年限×1%,第二十六条建立个人账户前参加工作(不含1986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原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地方统筹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2006年1月1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人员,月过渡性养老金=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建立个人账户前的本人视同缴费年限×1.2%,1992年7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视同缴费年限,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待遇,第二十九条本办法实施后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缴费年限每满1年再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第三十条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满15年、本办法实施后符合退职条件的企业职工,缴费年限每满1年再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第三十五条基本养老保险基本的支付范围(一)离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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