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定义本实施意见所称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以下简称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第四条承保范围和期限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基本承保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的规定执行,建设工程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两年内出现质量缺陷的,第七条保险公司管理承保公司有相应的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业务管理部门,对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业务进行全过程管理,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承保模式由建设单位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建设单位投保工程潜在缺陷保险的,承保公司制定工程质量风险评估实施方案、保险告知书、理赔流程、保险理赔应急预案等,保险公司可委托建设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风险管理机构)实施风险管理,并向保险公司、监理公司和建设单位出具工程质量风险过程评估报告和最终评估报告,建设单位接到质量检查报告后应当责成相关单位及时整改质量缺陷问题,第十三条索赔申请业主在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保险期间内发现工程存在保险范围内的质量缺陷的,保险理赔受理、现场勘查、索赔核定、理赔维修等具体服务标准由建设单位和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约定,可通过购买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由保险公司委托风险管理机构的方式对工程建设实施管理,对建设单位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项目,鼓励建设单位购买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