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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鹤山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鹤山市人民政府 | 2023-07-20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21〕11号)、《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建筑业产业链高质量发展工作行动方案的通知》(江府办〔2021〕19号)和《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江门市财政局江门市交通运输局江门市水利局关于印发〈促进江门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江建〔2020〕229号)精神,对计划晋升施工总承包特级或一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建筑业企业首次晋升为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给予500万元奖励,对已在我市注册企业以及将资质转移到我市的二级资质以上建筑施工企业和勘察、设计甲级及以上资质企业,给予企业连续三个自然年度对鹤山市年度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增量的50%、30%、20%的奖励,鼓励我市具备工程总承包资质和能力的民营企业承接或通过联合体方式参与我市交通、水利、市政等重大项目建设,给予企业连续三个自然年度对鹤山市年度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增量的50%、30%、20%的奖励,给予企业年度市外承揽业务对鹤山市年度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增量的50%的奖励,本措施有效奖励周期内企业年度市外承揽业务对鹤山市年度地方经济发展贡献低于2021年度的,[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对本市建筑业企业承建的鹤山市内项目创建优质工程项目进行奖励:获得“鲁班奖”“詹天佑奖”等国家优质工程奖项的,[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鹤山市支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税务局]四、附则(一)企业资质晋升享受奖励的,年度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增量由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及市税务局结合我市实际研究确定,(三)本措施涉及以年度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增量为奖励依据的,可依据《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江门市财政局江门市交通运输局江门市水利局关于印发〈促进江门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江建〔2020〕229号)另行申请符合条件的江门市级奖励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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