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南京海关、省税务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二)鼓励开展基础研究,(省科技厅、省商务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三)促进产学研协同创新,支持外资研发中心按规定程序申请设立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四)支持开放式创新平台更好发展,为外资研发中心开展科技创新、从事基础和前沿研究提供金融支持,(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二、提高研发便利度(七)支持研发数据依法跨境流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等部门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八)优化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和技术进出口管理流程,(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外办、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二)提高居留许可便利度,(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外办、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三)提高出入境便利度,(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六)推动海外员工跨境资金结算便利化,(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八)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省司法厅、省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九)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加强与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合作,省商务厅、省科技厅制定外资研发中心推进工作实施办法,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完善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发展的政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