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根据《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信息变更管理流程的通知》(国科发火〔2023〕3号)、《省科技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省级以上孵化机构信息变更工作的通知》和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众创空间相关管理文件要求,由所在区科技部门审核上报,(二)场地面积变更孵化器、众创空间在同一地址上,由所在区科技部门审核上报,并附原认定文件复印件、运营主体的申请(含具体情况说明)、增减场地面积的证明材料(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变更后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比、每千平米在孵企业数量、在孵企业清单及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材料,(三)场地位置变更孵化器、众创空间新增场地地址的,由所在区科技部门审核上报,并附原认定文件复印件、运营主体的申请(含具体情况说明)、变更场地后场地地址及面积、变更后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比、每千平米在孵企业数量、在孵企业清单及营业执照等方面的证明材料,由所在区科技部门审核上报,并附原认定文件复印件、运营主体的申请(含具体情况说明)、工商变更登记证明材料复印件、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由所在区科技部门审核上报,并附原认定文件复印件、新运营主体的申请(含具体情况说明)、原运营主体与新运营主体关联性证明材料或相关协议、新运营主体孵化场地、运营团队、在孵企业(与新主体的孵化协议及营业执照)、公共服务平台、投资资金等方面的证明材料,二、工作要求(一)众创孵化载体的名称、面积范围、场地位置、运营主体等信息发生变化的,(二)众创孵化载体信息变更审核通过后,(三)请各区科技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众创孵化载体重大事项变更材料的审核把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