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海南省农业品牌建设的指导意见》《海南省农产品公用品牌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工作要求,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海南鲜品”农业品牌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第三条“海南鲜品”农业品牌示范基地的申报、评选、认定、考核坚持公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统筹示范基地的评选、认定、发布等工作,第五条各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示范基地的申报推荐和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海南鲜品”区域公用品牌持有者负责示范基地授权使用工作,第四章认定程序第九条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每年组织一次示范基地认定,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海南鲜品”农业品牌示范基地申请表》,(六)绿色认证、有机食品、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农产品地理标志相关认定等相关证书复印件,授予“海南鲜品”农业品牌示范基地称号,第五章示范基地宣传扶持第十二条被授予“海南鲜品”农业品牌示范基地称号的经营主体,第十四条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大力支持示范基地建设,注重“海南鲜品”农业品牌示范基地的培育、打造和宣传推介,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各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区域内“海南鲜品”农业品牌示范基地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考察和日常监督管理,由示范基地所在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上报到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