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民政府2023年7月20日(此件公开发布)盐城市海洋渔船防风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全市海洋渔船防风工作,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海洋渔船防风管理工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海洋渔船防风有关工作,第四条农业农村、应急管理、海事、气象等部门建立海洋渔船防风工作协调机制,负责统筹开展海洋渔船防风管理工作,(一)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海洋渔船回港及渔民上岸避风工作,(二)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做好海洋渔船防风相关安全管理工作,第六条海洋渔船海上防风预报等级分三级:(一)严重:海上风力10级及以上或台风,由工作协调机制根据气象部门海区大风预报预警及渔业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及时发布,第九条东沙海域作业渔船接到预报信息后按分类及时采取如下避风措施:(一)收到严重预报信息时的防御响应:所有海洋渔船就近入港避风,(二)收到较重预报信息时的防御响应:海洋小型渔船就近入港避风,根据实际情况入港避风或驶离受影响区域抛锚避风,第十条其他海域作业渔船接到预报信息后按分类及时采取如下避风措施:(一)收到严重预报信息时的防御响应:所有海洋渔船就近入港避风,(二)收到较重预报信息时的防御响应:海洋中小型渔船就近入港避风,(三)收到一般预报信息时的防御响应:海洋小型渔船就近入港避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