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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心城区禽类及其产品交易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07-20
为切实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禽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中心城区禽类及其产品交易规范化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实施时间自2023年12月1日00:00时起,二、实施范围本通告中所称扬州古城范围是指东至唐子城东护城河、黄金坝路、古运河一线,南至古运河、二道沟、荷花池、宝带河一线,西至宝带河、保障河、唐子城西护城河一线,北至唐子城北护城河、上方寺路一线,三、实施内容(一)活禽指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可以人工养殖供食用的禽类动物,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活禽交易,(三)市中心城区的其他区域(邗江区瓜洲镇、江都区大桥镇除外)允许在保留活禽交易的农贸市场和活禽批发市场从事活禽交易(具体名单由市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保留市场和活禽批发市场外从事活禽交易,加强宣传和组织管理工作,推动禽类及其产品交易规范化工作贯彻执行到位,(五)涉及禽类交易管理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从传统的“鲜活禽”消费方式向“冷鲜禽”消费方式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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