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廳起草了《浙江省省產業基金績傚評價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評價辦法”),(二)2015年12月財政部頒佈的《政府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財預〔2015〕210號)文件提出“各級財政部門應建立政府投資基金績傚評價製度,有傚應用績傚評價結果”“政府投資基金應當接受財政、審計部門對基金運行情況的審計、監督”,(三)2020年2月頒佈的《財政部關于加強政府投資基金管理提高財政出資傚益的通知》(財預〔2020〕7號)文件提出“實施政府投資基金全過程績傚管理,財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對基金實施全過程績傚管理,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規定“省財政廳對省產業基金的運作管理開展年度績傚評價,評價結果納入省財政廳對省金融控股公司年度績傚評價體繫”,省產業基金績傚評價工作明確由省財政廳負責統一組織實施,對基金投資運作的政策傚應、管理傚能、經濟和社會傚益進行評價,對投決部門、基金管理部門兩類部門以及省產業基金整體的運作管理情況進行評價,績傚評價的主要內容包括基金投資目標設定、機製建設、投資決策、運行管理、投資績傚等情況,嚴格區分省產業基金各參與主體的績傚責任,評價指標體繫實現對投決部門、省金融控股公司、省產業基金整體等不同對象的績傚評價,評價辦法明確將省產業基金績傚評價分為年度評價和不定期評價,明確績傚評價結果不影響省產業基金實施投資運作管理盡職免責機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