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旧村改造范围内合法宅基地上的房屋及其他设施拆迁,征收时对原村址占地减去安置用地的剩余土地面积按统一标准进行补偿,第二章安置范围第五条以户为单位,第六条户口原是本村的村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同本村常住村民予以安置:(一)经国家统一考试,每户安置面积不超过90㎡,第三章安置标准第十条安置房原则上以高层住宅为主,在应安置面积总和之外每户可以按建安成本价照顾购买45㎡,第十一条安置房的安置价格平均为1000元/㎡,由村委会在集体补偿房屋中拿出一部分作为公益房屋予以安置,根据本户人口数量应享有的安置面积申报户型,(三)晏城街道办事处对村委会的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四)晏城街道办事处根据住房安置个人审核结果,第五章安置补偿第十四条村民自领到拆迁验收合格证之日起开始享受租房临时安置补助,村委会要与被拆迁户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