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对项目能源消费、能效水平及节能措施等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第六条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是我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机关,(一)国家审批或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新增煤炭消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列入我省“两高”(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管理目录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0吨标准煤及以上(建设地点、主要生产工艺和设备未改变的改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第十一条区域节能审查由市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通过河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报送项目能源消费等情况,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项目节能报告中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节能技术采用情况以及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节能验收报告,区域节能评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区域能源消费和增加值能耗水平分析是否客观准确,第二十七条节能审查实行告知承诺制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所在市级发展改革部门作出书面承诺,第二十八条节能审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对项目承诺内容以及区域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区域管理机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市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九条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