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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拜城县企业上市政策引导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拜城县人民政府 | 2022-03-17
拜政规〔2022〕1号关于印发《拜城县企业上市政策引导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各乡镇(场)人民政府,拜城县人民政府2022年3月16日拜城县企业上市政策引导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拜城县企业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和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依据《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上市政策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金〔2017〕35号)和《关于印发<阿克苏地区企业上市政策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阿行署办〔2018〕86号)文件精神,第二条设立拜城县企业上市政策引导专项资金,第四条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审核拨付、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重点、使用计划及绩效评价等工作,第十条凭中国证监会或境外上市主管部门核准企业发行股票通知书的企业,补助标准为:(一)公司上市后续融资额3亿元(含3亿元)以下的,(注:各阶段补助资金是企业累计获得的补助资金额度)(二)上市公司募集资金80%以上用于拜城县范围内生产性、经营性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建设的:募集资金在3亿元—5亿元(含5亿元),(注:各阶段补助资金是企业累计获得的补助资金额度)(三)公司在取得核准企业发行股票通知书后续1年期内,在新三板挂牌并得到补助的企业转至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企业发行股票通知书的,第五章资金审核和拨付程序第十三条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二)企业完善提交相关材料情况1.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向拜城县财政局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报告,2.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向拜城县财政局提交以下材料:(1)公司在新三板挂牌意向书,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企业同时享受本办法和《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上市政策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金〔2017〕35号)、《关于印发<阿克苏地区企业上市政策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阿行署办〔2018〕86号)所列补助事项,拜城县企业上市政策引导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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