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3年7月17日上海市事业单位特设岗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已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制度的事业单位,第二章设置条件和标准第五条事业单位拟引进、聘用的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专业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请设置特设岗位:(一)引进事业发展急需的海内外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专门人才及其团队,第七条市属事业单位特设岗位一般应设置为专业技术四级以上岗位,区属事业单位特设岗位一般应设置为专业技术七级以上岗位,第三章设置程序和权限第十条特设岗位按照下列程序和权限申请设置:(一)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第四章人员聘用、待遇和考核第十二条事业单位与特设岗位拟聘人员在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实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聘用合同一般应明确岗位聘期、职责任务、考核办法、薪酬分配、聘期内转岗或解聘、聘期届满后处置办法等内容,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应按特设岗位具体等级确定所聘人员的基本工资待遇,第十六条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特设岗位聘用人员的考核制度,将特设岗位设置管理工作作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对不按本办法进行特设岗位设置的事业单位,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三条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各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可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