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中试研发平台是以高校、院所或企业科研平台为依托,第三条中试研发平台建设坚持“聚焦产业、择优布局、分类管理、定期评估、动态调整”的原则,大力促进科技成果中试研发,第四条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牵头负责四川省中试研发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的命名、业务指导和考核评估工作,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市(州)科技、财政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经科技厅授权的单位为平台的推荐单位,第六条申报四川省中试研发平台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建设主体或依托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科技厅会同财政厅适时印发四川省中试研发平台建设申报通知,科技厅会同财政厅按程序对四川省中试研发平台命名建议名单进行审议后,第八条申报四川省中试研发平台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四川省中试研发平台申报书,(二)平台依托单位营业执照、管理制度、场所条件、设备清单及人才队伍等证明材料,第九条四川省中试研发平台统一命名为:四川省XXX(行业领域)中试研发平台,科技厅会同财政厅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评估周期内平台的基础条件建设、行业服务能力、概念验证、经费使用和中试研发情况、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情况等整体建设运行状况进行考核评估,对新纳入省级中试研发平台序列的和周期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取消四川省中试研发平台命名资格,解读文件:《四川省中试研发平台建设运行管理办法》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