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妙绿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MA31ELUT56)于2018年1月5日向本局提交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时,提交冒用张志翔身份证以及伪造其签名的虚假材料,依利害关系人(举报人)的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该公司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登记的行为作出撤销决定:撤销2018年1月8日作出的准予厦门妙绿科技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及相关备案【《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编号为(厦湖)登记内设字[2018]第2022018010520140号】中张志翔的股东登记及监事备案事项,上述企业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厦门市集美区或湖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特此公告,厦门市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