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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西双版纳州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3-07-14
关于征求《西双版纳州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为推进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7月14日西双版纳州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西双版纳州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评价、公示、应用、修复等管理工作适用于本办法,第四条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州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统筹监督,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辖区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应用、修复等管理工作,第二章信用信息组成第七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第八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基本信息包括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主要经营管理人、分支机构及加盟机构、经营范围、服务收费标准、信用承诺、服务电话,第九条良好信用信息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在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及社会活动中获得的各级政府部门及行业协会商会颁发的奖励、表彰等信息,第十条不良信用信息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第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由经纪机构在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时申报,第十三条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邮箱等房地产经纪服务对象及其他组织、公民通过投诉、举报电话、邮箱等途径反映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第十四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对采集的信用信息有异议的,第五章信用公示和修复第二十三条房地产经纪机构下列信用信息通过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网站向社会公示,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在进行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评价、公示、应用、修复工作时,授权机构相应扣2分公开征求意见结果的公告: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西双版纳州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采纳意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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