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各县(市、区)税务局,肇庆高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社保基金管理局: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函〔2023〕13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肇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2023年4月28日公开方式:主动公开附件:1.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