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承德市商务局关于开展承德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创建认定工作的通知》要求,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开展商品零售业务的企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开展商品批发业务的企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提供教育、医疗、旅游、本地生活等服务产品的企业,4.电子商务服务企业,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以及为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运维、数据、信用、咨询、培训、物流、金融支付等电子商务相关服务(含跨境电商服务、直播带货服务)的企业,5.综合型电子商务企业,符合《电子商务商品营销运营规范》(SB/T10469-2013)、《电子商务物流服务规范》(SB/T11132-2015)、《电子商务企业服务与管理运营规范》(DB13/T5064-2019)等行业标准和河北省地方标准,3.通过互联网从事涉及行政许可类商品和服务经营活动的,并在其电子商务平台公开经营批准证书信息和清晰可辨的照片或其电子链接标识,独立网站须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6.电商业务经营状况良好,或企业电子商务销售额在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经营商品品种、服务内容、市场占有率、用户规模具有显著的成长性,9.电商业务在省内同行业中处于先进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