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在张掖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从事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和其他活动,第三条张掖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应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组织协调、重大事项分析研判,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上报审批工作,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修编、管理、推动执行及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等工作,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文物保护规划的编制和修编工作,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三章保护规划编制第十条按照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的有关要求,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规划期限应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规划期限相一致,第十一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编制,第十三条张掖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报请甘肃省人民政府审批,组织编制单位应将经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四条已经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第二十条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和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