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县县级储备粮的计划、储存、轮换、动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第四条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纳雍县支行应当加强县级储备粮能力建设,第七条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并及时足额拨付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保管费用和合理的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第十六条县发展和改革局应当与承储企业签订县级储备粮承储管理合同,检验结果报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纳雍县支行,县发展和改革局接到县级储备原粮承储企业轮换计划请示后,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纳雍县支行应根据近期粮食交易情况和本县实际,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及时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纳雍县支行申报贷款,县财政局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纳雍县支行核定入库成本,第三十二条县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动用方案,第三十八条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配合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活动,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配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纳雍县支行依法开展信贷监管工作,第三十九条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纳雍县支行在监督检查中,并及时报告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纳雍县支行,第四十一条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服从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纳雍县支行对县级储备粮库存、质量、轮换、财务、安全等业务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