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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环卫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吴江区人民政府 | 2023-07-12
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根据环卫市场发展情况可将符合条件的环卫服务企业纳入信用管理范围,第三条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域范围内环卫服务企业信用管理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评定和发布工作,苏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负责环卫服务企业信用管理的日常工作和苏州市环卫服务企业信用管理系统的建设、运行及维护,第四条县级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注册的环卫服务企业和本辖区内服务项目的信息采集、录入审核、认定、评价、公开和使用等工作,协助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开展信用管理相关工作,第二章信息的分类、采集第八条环卫服务企业信用管理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用信息、日常考评信息、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环卫服务企业的基本信用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苏州市环卫服务企业信用管理系统平台向县级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报,终审后基本信用信息进入苏州市环卫服务企业信用管理系统库内,县级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录入县级市(区)日常考评成绩,形成完整的日常考评信息后进入苏州市环卫服务企业信用管理系统库内,环卫服务企业对县级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核查结果仍存在异议的,第十二条市、县级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对信用信息的录入和变更,县级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2月底前完成前一年度环卫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认定,(四)将信用信息通报各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各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环卫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工作中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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