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财政局潍坊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潍坊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规范管理全市国有企业融资行为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潍财企债〔2023〕1号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财政局、国资委、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属国有企业:现将《关于规范管理全市国有企业融资行为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潍坊市财政局潍坊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潍坊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23年7月12日关于规范管理全市国有企业融资行为的指导意见为加强全市各级国有企业融资行为管理,参照《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1〕75号)、《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加强省属企业财务管控防范债务风险工作指导意见》、《潍坊市市属企业担保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现就全市各级国有企业融资行为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融资行为管理的范围(一)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县市区(开发区)、功能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三)担保主要包括国有企业为借款、债券、基金产品、信托产品、资产管理计划等融资行为提供的各种形式担保,应明确本企业融资决策审批流程、融资责任机构及工作职责、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内容,(六)国有企业应完善融资决策审批流程,三、担保和资金出借的管理(十一)国有企业应当制定和完善集团统一的担保管理制度,反担保方式应依据风险程度和被担保企业的财务状况、履约能力等确定,四、融资行为和担保情况的报告(十八)各级国有企业应按季度(季报出具后1个月内)向本级国资监管机构报送本企业及各级子企业融资行为和融资担保情况,各级国有企业应加强融资行为和担保信息化建设,(十九)各级国有企业应建立融资风险信息报告制度,(二十一)各级国有企业要加大对子企业融资行为和融资担保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未建立融资行为管理制度和担保管理制度导致重大风险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