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县级储备粮油计划第十二条县级储备粮油的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由县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县农发行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和全县宏观调控需要提出,第十四条县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油储存规模以及县级储备粮油储存品质、入库年限等情况,轮换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县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县农发行协商制定,第三章县级储备粮油储存管理第十七条锦屏县粮食购销公司为承储县级储备粮油的单位(简称承储企业),县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县级储备粮油委托代储协议》的要求对承储企业进行监管,第十八条承储企业应当执行国家、省、州、县有关储备粮油管理、储存规定,第二十六条县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县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县农发行对县级储备粮油的入库成本进行核定,县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县财政部门根据国家规定标准核定县级储备粮油损失、损耗,由县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和县农发行提出县级储备粮油动用方案,第三十四条县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油动用方案,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四十二条县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县财政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第四十三条承储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县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县财政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开展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县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县财政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第四十四条县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县财政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对监督检查情况做出书面记录,由县财政部门、县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退回骗取的县级储备粮油贷款及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