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联合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和合肥海关等五部门对《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皖经信科技〔2018〕46号)进行了修订,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肥海关2023年5月16日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第四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牵头开展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运行评价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和合肥海关负责指导协调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相关工作,各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省经济和信息化厅通知要求报送申请材料,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省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评价材料主要包括省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评价表及其附表和相关的证明材料,各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省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和数据真实性进行核查,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省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第十二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和合肥海关按职能对评价结果进行确认后通过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网站予以公示,第十七条结合省企业技术中心年度认定或评价工作,各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三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该企业申请省企业技术中心,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运行评价等工作实行网上管理,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和合肥海关负责解释,依据《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4)对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和评价材料进行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