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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振安区人民政府 | 2023-07-11
辽宁省教育厅2017年1月17日辽宁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从学籍系统中导出学生信息,第十二条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更新,转入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在学籍系统中核办,转出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在学籍系统中核办,转入学校通过学籍系统调取学生学籍电子档案(学籍系统将同时通知转出学校),第十五条转入学校、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核办,转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在学籍系统中核办20个工作日后,转出学校及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仍未收到转学信息的,经转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在《辽宁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联系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后,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就读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应于每学期末将学生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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