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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烟台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信用分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023-07-10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烟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烟台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烟台市民政局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6月日烟台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信用分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第二条对在本市依法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信用信息记录归集、信用等级评价、评价结果应用等,第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负责全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信用分级评价的组织实施工作,第二章信用信息记录归集第五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信用信息由市、区(市)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负责记录,第六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及时记录培训机构下列信用信息:获得县级及以上表彰奖励、荣誉称号等信息,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信用信息安全管理,第三章信用分级评价第八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信用分级评价主要依据其遵守职业培训相关法律法规、履行政府补贴职业培训协议以及年度培训质量评估等方面的情况和结果确定,(二)近两年内无违反政府补贴职业培训协议行为的,评价为A级(良好):(一)近一年内无违反职业培训法律法规行为的,(二)近一年内因违反政府补贴职业培训协议,评价为C级(较差):(一)近一年内因违反职业培训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三)近一年内因违反政府补贴职业培训协议,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信用等级信息进行收集和记录,第二十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到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提出的异议申请后,可以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信用信息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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