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林业主管部门:为加强和规范省级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和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使用管理,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省级林业改革发展和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2023年7月10日山东省省级林业改革发展和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林业改革发展和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用于支持全省国土绿化、森林生态补偿、林业支撑保障、林长制督查考核奖励、国家公园建设、湿地保护与修复、重点野生动植物保护等方面的资金,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省级林业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和具体执行,市县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省级林业资金的分解下达、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负责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和监督、项目组织实施及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等,省自然资源厅直属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承担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项目实施及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等,第十二条市县林业主管部门、省自然资源厅直属事业单位负责省级林业资金本级项目储备,第四章预算绩效管理第十四条省级林业资金实行“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第十五条省级林业资金安排项目应做到绩效目标管理全覆盖,第十六条市县林业主管部门、省自然资源厅直属事业单位是实施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的主体,第五章预算执行监督第十九条各级财政部门、林业主管部门、省自然资源厅直属事业单位应加快预算执行,第二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省级林业资金申请、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第二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省级林业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