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发布《2023年度深圳高新区发展专项计划科技金融服务提升项目申请指南》的通知相关文件精神,鼓励投资机构对深圳高新区内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开展股权投资等业务,二、支持强度与方式(一)支持强度:受市科技研发资金和宝安区科技创新局相关资金年度总额控制,具体如下:1.投资机构对2022年度投资深圳高新区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的投资机构,按照单个投资项目实际到位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最高1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市级财政资金支持,每家投资机构每年累计最高可获得不超过500万元市级财政资金支持,2.被投企业对2022年度获得投资机构实际投资的高新区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可获得不超过100万元市级财政资金支持,三、申报条件(一)投资机构1.投资机构为在深圳高新区(宝安园区)内依法注册,6.投资机构与被投企业均未列入我市科技诚信异常名录和超期未申请验收名单,六、声明深圳市宝安区科技创新局从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为申请单位代理资金申报事宜,项目单位五年内不得申请市科技创新委和深圳高新区各园区管理机构相应资金资助项目,市科技创新委和深圳高新区各园区管理机构将其列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申请单位承诺未被列入深圳市科研诚信异常名录和超期未申请验收名单且不存在未在规定期限内退回市级财政资金的情形,深圳市宝安区科技创新局2023年7月10日附件:1.附件1:2023年度深圳高新区发展专项计划科技金融服务提升项目申请指南.docx2.附件2:2023年度深圳高新区发展专项计划科技金融服务提升项目纸质材料核查标准.wps3.附件3:深圳国家高新区片区名称及四至范围.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