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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开征求《西安市建筑物命名更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 | 2023-07-08
市住建局研究起草了《西安市建筑物命名更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7月6日西安市建筑物命名更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建筑物名称管理,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物的命名、更名等管理活动,应到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物名称申报审核手续,第四条建筑物命名、更名实行归口管理、属地负责、同级备案公告制度,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区、县住房建设主管部门申报建筑物命名、更名,区、县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月将新审批的建筑物命名、更名情况上报至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六条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报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第七条标准名称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第八条建筑物标准名称专名应遵循下列规定:(一)含义明确、健康,第九条建筑物标准名称通名应反映建筑物的功能、类别、性质、规模,4.城:指占地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且总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的具有居住、商业、办公、娱乐等功能的大型建筑群,(五)不得使用行政区划通名、自然地理实体通名作为建筑物通名,更名申报不予受理:(一)建筑物产权人对更名意见不一致的,由有审批该建筑物名称权限的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地名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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