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制定《北京市高标准农田管护办法(试行)》,13641043180)北京市高标准农田管护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巩固本市高标准农田建设成果,社会资金投入建设并通过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高标准农田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高标准农田管护是指对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进行维修和养护,对高标准农田利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管护工作有主体、有人员、有资金、有标准、有监督、有考核,第七条各区农业农村局是本区高标准农田管护的管理主体,第十一条鼓励管护主体和管护人员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勘察、测绘、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工作,第十五条高标准农田管护要加强农田基础设施维修、保养和防护,第十九条加强高标准农田利用管理和生态保护,第二十一条高标准农田管护资金主要用于工程设计使用期内田间道路、灌溉与排水、农田输配电、农田防护和生态保护等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的维修养护、管护人员报酬、小型管护工具和必要监测设备的购置等,对各区高标准农田管护工作进行不定期检查,第二十四条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和考核镇级高标准农田管护工作,对镇级高标准农田管护工作进行考核评价,第二十五条镇级人民政府应加强高标准农田管护工作的监督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