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山县城市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住宅小区装饰装修管理的工作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物业住宅小区的装饰装修管理,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物业住宅小区装饰装修管理工作如下,一、切实履行装饰装修管理职责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据《条例》《办法》的相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的相关约定,切实履行对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职责,应当将施工单位、施工期限、装修内容(包括住宅装修设计图、施工方案)等书面材料报送至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提供的住宅装修设计图、施工方案中有违反住宅装修禁止行为的问题,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及装修施工单位签订书面《协议》,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及装修施工单位未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协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和《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的相关约定执行,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及装修施工单位存在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破坏房屋外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违规装修行为加强检查与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督促装修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及施工单位严格遵守施工作业时限,如物业管理区域的《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关于限制装修时间的约定严于本款规定的,五、加强监管强化违规处理对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相关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六、相关工作要求各物业服务企业应做好装修管理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