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工作,第二章行政许可和备案第五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依法向住所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迁出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移交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行政许可、办理备案的原始材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经过备案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单及其变更、注销等情况,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业务活动中收集用人单位信息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现用人单位、与其合作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存在虚假招聘等违法活动的,第三十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施监督检查,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备案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第三十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力资源服务领域行政许可、备案的机构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第三十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督促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上一年度的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第三十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畅通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举报投诉渠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一)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终止经营的,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人力资源服务活动的行政许可、监督管理等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