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市、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农村住房建筑方案图和施工图等通用设计图集,农村住房建设原则上应当使用通用设计图集中的建筑方案图和施工图,建房人应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出具建筑方案图、施工图,第三章建设施工第九条建房人应在农村住房建设开工前,(二)农村住房建筑方案图和施工图(委托设计单位专业设计的,第十条农村住房建设应当选择持有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颁发的《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合格证书》的农村建筑工匠或者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作为承揽人进行施工,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监督建房人与承揽人签订施工合同,(二)承揽人完成施工合同、建筑方案图和施工图约定的各项建设内容,(三)承揽人在农村住房建设竣工后完成工程质量自查,建房人、承揽人、设计方(建房人委托)、第三服务方等分别陈述农村住房建设合同履约情况、选址、设计、施工等农村住房建设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的情况,验收组查阅施工记录、检查记录等农村住房施工质量管理资料,参与农村住房竣工验收的建房人、承揽人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农村住房建设的勘察设计、现场施工和质量安全等提供咨询服务和技术指导,对农村住房建设的勘察设计、现场施工和质量安全管理进行监督管理,附件:1.农村住房建设开工申报表2.农村住房施工图设计质量承诺书3.农村住房施工关键环节检查记录表4.农村住房质量保修书5.农村住房竣工验收记录表6.农村住房竣工验收资料归档表7.建筑工程质量异议处理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