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在苍溪县行政区域内实施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招标投标、项目建设、标后监管、工程变更、竣工决算的监督管理,第六条项目单位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负主体责任,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分级审批管理,第九条县本级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应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申报材料:(一)项目单位的项目调整概算申请文件,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告项目主管部门,第二十三条实行工程建设项目从业单位人员变更审批制度,从业单位应填报《苍溪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人员变更审批表》并提供变更原因的原始证明材料,第四章项目增减变更第二十四条项目增减变更是指工程在初步设计及项目概算已批复且完成工程招投标后,并填写《苍溪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审批表》,业主单位必须提供有关部门审查后的规划调整和设计变更文件,项目单位应及时按相关行业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规定程序完成设计方案变更审批,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并出具是否同意增减变更的意见:1.累计增加或减少建设内容投资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3.变更后投资金额超过最高投标限价且不超过批复概算投资的建安工程费用10%以下或50万元以下的,(九)行业主管部门对变更审查时一并对工程变更是否属于原招标范围、是否应重新招标等事项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