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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 2023-07-04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3年5月22日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商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工作的宏观指导、统筹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标准创新型企业培育纳入工作重点,第五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建设统一的标准创新型企业信息平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标准创新型企业的培育推荐、监督管理等工作,第七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商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并适时更新标准创新型企业(初级)评价指标体系(附件1)、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认定指标体系(附件2)、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认定指标体系(附件3),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认定指标体系,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认定指标体系,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商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将标准创新型企业培育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评价或认定指标体系更新后三个月内,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实后取消入库或认定,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取消入库或认定,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支持标准创新型企业申报各级政府质量奖和标准创新贡献奖等奖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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