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县(市)、卧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制定本地公益性岗位年度开发计划和实施方案,第十三条对用人单位设立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等人员的,第十四条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第十五条用人单位设立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可给予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第二十条县(市)、卧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按照本地区就业困难等人员状况、现有公益性岗位数量、就业创业补助资金规模等具体情况,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应适时组织对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情况、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第六章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第二十二条县(市)、卧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统筹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的有效衔接,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第二十四条县(市)、卧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按照“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会同乡镇指导村“两委”和用人单位做好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的管理,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应与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第二十六条县(市)、卧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与其他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部门的横向协调,行业部门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第三十条企业、社会组织等其他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