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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水利局关于《衡水市计划用水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 | 2022-03-16
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用水单位、公共供水范围内达到国家规定(当地有规定的执行当地标准)取水量的用水单位(以下统称计划用水单位)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年计划供(用)水总量、水源类型和取水用途由具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下达,公共供水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0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提供上年度企业供水情况、供水范围内的非居民用水单位用水情况及达到国家或当地规定取水量的非居民用水单位统计表,并同时告知计划用水单位向公共供水企业、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提出当年用水计划建议,应根据往年同期实际用水量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当年临时用水计划建议,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本行政区域内年度计划用水总量,公共供水企业应当于2月15日前初步核定公共供水范围内不同行业用水单位的本年度计划用水量,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计划用水单位年度计划用水量调整、改变水源类型、临时取用水、项目试运行取用水建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公共供水企业应当按月或季度将供水范围内全部非居民用水户的用水统计报表、计划用水管理单位计划用水总量、实际用水量、超定额累进加价情况等,公共供水企业应严格执行水行政主管部门明确的供水水源和计划供水量,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行业内先进用水定额核定其年度计划用水量,公共供水企业每年3月10日前应当向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计划用水落实情况及本年度计划用水核定下达情况的总结报告,年实际用水量超过年计划用水量的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用水单位(水力发电和城镇公共供水企业除外),公共供水企业未对公共供水范围内达到国家或当地规定取水量的用水单位核定用水计划即供水的,本细则所称公共供水范围内达到国家或当地规定取水量的用水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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