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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交通运输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 2023-07-03
第二章网约车经营公司第六条申请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四)网约车经营公司将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真实全量及时接入本市网约车监管平台,网约车经营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第三章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第十一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第十二条申请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车辆所有人和网约车经营公司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交车辆所有人与网约车经营公司中止合作的协议,网约车经营公司应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证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第二十一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网约车车辆、驾驶员联合审核工作机制,(四)应保证提供服务的车辆已取得本市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十三)网约车经营公司将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真实全量及时接入本市网约车监管平台,(三)不得接入未取得本市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网约车经营公司或使用未取得本市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第二十六条车辆所有人应当与已取得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网约车经营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并在合作协议中承诺车辆在同一时间内只接入一家网约车经营公司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并可向网约车经营公司或有关部门举报:(一)线上车辆、驾驶员与线下车辆、驾驶员不一致的,按照交通运输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和《乌鲁木齐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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