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政府将特许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内授予经营者的行为,第四条市政府授权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作为实施机构负责特许经营项目有关实施工作,提供相关设立政府特许经营权事项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依据,第五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在一定期限内,第六条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经审定的特许经营权项目实施方案,原特许经营者在特许经营期内提供了符合《特许经营协议》约定以及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第十四条特许经营者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特许经营权出让收益,第十五条特许经营者在特许经营期内享有下列权利:(一)独立经营管理特许经营权,第十六条特许经营者在特许经营期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全面履行《特许经营协议》,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终止《特许经营协议》,(二)擅自出租、转让特许经营权或者采取承包、挂靠等方式变相转让特许经营权的;(三)擅自将市政公用设施和所经营的公共财产进行抵押、质押、出租、转让、挪用的;(四)因转让企业股权或者财产使企业不再符合特许经营条件的;(五)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不符合《特许经营协议》约定或者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要求,严重影响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的;(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二条特许经营项目实施临时接管后,第二十四条行业主管部门或者特许经营者违反《特许经营协议》,第二十六条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行业特点制定本行业的特许经营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