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6月29日(此件公开发布)南华县荣誉市民称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鼓励和褒扬对本县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公益事业和对外交流合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华侨、外籍人士和非南华县户籍的其他国内人士,第二条授予南华县荣誉市民称号的对象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并在本县下列工作之一中作出突出贡献:(一)促进和发展对外交往,第三条县人民政府设立荣誉市民工作联席会议,审核荣誉市民推荐和拟撤销名单,荣誉市民工作联席会议的组成部门和人员由县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提交县人民政府确定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人选名单,第六条县人民政府举行荣誉市民授予仪式,(三)获赠本县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资料,第八条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荣誉市民的沟通和联系,及时向荣誉市民通报本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荣誉市民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做好荣誉市民服务保障等相关工作,关心、宣传和支持南华经济社会发展,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按程序撤销其荣誉市民称号:(一)提供虚假信息,撤销和终止荣誉市民称号的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