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县政府设立知识产权资助奖励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100万元,第四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知识产权资助奖励项目的申报汇总和初审,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和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第九条知识产权试点单位奖励对新确定为市、县知识产权试点单位的,同一年度被确定为市、县知识产权试点单位的,同一企业同一年度知识产权维权奖励不超过10万元,第十五条知识产权对外交流资助鼓励企业参加由县知识产权资助奖励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省内外商标品牌或专利产品展览展会、宣传推广等活动,每个企业每次给予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一次性资助,每个企业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1万元,第三章申报主体及程序第十九条申报知识产权资助奖励的主体(一)注册或登记在本县辖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第二十二条办理程序(一)县知识产权资助奖励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安排,向县知识产权资助奖励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相应的申报材料,(三)县知识产权资助奖励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登记受理、初审、进行公示、异议受理等程序办理后,(四)县知识产权资助奖励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资助奖励对象(申请人)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县知识产权资助奖励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